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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项丹扬,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唐志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二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52316.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