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倪小春与谢军、谢云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春,谢军,谢云良,谢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倪小春,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刘冰,上海申亚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军,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谢云良,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谢民,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小春诉被告谢军、谢云良、谢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小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小春负担。审判员 诸文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