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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集执行字第7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厦门日恒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容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日恒实业有限公司,王容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集执行字第789-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日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三军,经理。被执行人王容进。申请执行人厦门日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容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集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容进价值人民币120000元(包括本金47461.32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72538.68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英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