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吴必春,建始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原告刘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程某离婚的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井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章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