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韩守领,武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无业。被执行人韩守领,无业。被执行人武素霞,无业。王文与韩守领、武素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韩守领、武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文合伙出资款1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7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守领、武素霞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