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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马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