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马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