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建华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建华,王德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周建华,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王德亮,男,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原告周建华与原审被告王德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大民初字第97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毛赐华审判员 殷 峰审判员 桂盼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