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0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三原县。被告张某,女,汉族,无业,住陕压厂党校院。法定代理人张某,男,汉族,工人,住址同被告,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