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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胡国峰与瓦房店市站前邮客数码手机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峰,瓦房店市站前邮客数码手机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胡国峰。被告瓦房店市站前邮客数码手机广场。负责人:吴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峰诉被告瓦房店市站前邮客数码手机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经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胡国峰承担。审判员  杜章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意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