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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胡磊、曲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胡磊,曲丹,胡新林,韩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593-1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李桂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延平,男,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磊,男,系该行职工。被告:胡磊,男。被告:曲丹,女。被告:胡新林,男。被告:韩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胡磊、曲丹、胡新林、韩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胡磊、曲丹、胡新林、韩英名下的银行存款780万元或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胡磊、曲丹、胡新林、韩英名下的银行存款780万元或查封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