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谷某与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樊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谷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秀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婷莉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