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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陈翠明与涉县涉城镇南岗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明,涉县涉城镇南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陈翠明,农民。被执行人:涉县涉城镇南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海如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陈翠明申请执行涉县涉城镇南岗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涉县涉城镇南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自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主动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年涉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