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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卢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初字第15号原告: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庆见,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甲,农民。原告卢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庆见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韩某甲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转亲结婚,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2月28日婚生男孩韩某乙。原、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严重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共4份,用于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孩子的出生日期及原、被告的身份。2、证人王某、高某出庭作证,均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经被告村委会干部调解和好后不几天,双方还是吵架,为此原告经常在娘家居住,孩子随被告及其奶奶生活。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调查的证据有:于2014年12月16日对被告之母赵某的调查笔录1份,其证明韩某甲(被告)外出打工了,不知在哪打工,也没有联系过。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查的证据,结合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效力确认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和出具,且盖有单位印章,予以认定。证据2,二证人的当庭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被告之母赵某的调查笔录,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卢某与被告韩某甲系转亲结婚,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2月28日婚生男孩韩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双方吵架后原告就回娘家居住,被告委托村干部调解,和好不久双方再发生吵架,为此,原告经常居住在娘家。2013年5月间,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外出打工至今,被告亦外出去向不明,至今未归,期间,双方互无联系。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2013年菏泽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309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卢某与被告韩某甲系转亲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架,且不能和好,2013年5月间,双方再次吵架后,原告即外出打工不回,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亦带孩子外出去向不明。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后,被告不做和好工作,亦不与原告联系,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婚生男孩韩某乙尚未成年,仍需父母抚养,现随被告生活,孩子对被告已产生依赖性和适应性,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6981.75元(9309元×25%÷12个月×36个月)。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韩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6981.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鲁鸣人民陪审员  高满林人民陪审员  宁克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