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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袁群力与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中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群力,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袁群力,男,1975年出生。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562号。法定代表人王其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群力诉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聂源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