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志启、陈廷奎与陈廷奎、田洪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启,陈廷奎,田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陈志启,居民。被告陈廷奎,居民。被告田洪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启与被告陈廷奎、田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田洪珍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张家埠社区居委会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为潍高房权证密水字第××号。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典当、赠与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