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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桑法执(刑)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东省江门市逢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李吉忠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江门市逢江区人民法院,李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桑法执(刑)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江门市逢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吉忠,曾用名李朋,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江门市逢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李吉忠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4年5月8日向执行人李吉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执行通知书达到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吉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江门市逢江区人民法院(2011)逢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谊审 判 员  向 阳审 判 员  艾相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