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9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兆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兆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9585号原告重庆市兆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湖路3号光华机电城1-78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1501-0。法定代表人蒋学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阳,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男,1992年5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兆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兆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兆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兆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兆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戈光应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