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蛟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巴井新与被告蛟河市永丰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巴井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桂荣,该公司职员。被告:巴井新,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井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庆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