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徐嘉栋与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徐嘉栋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江海西路988号。法定代表人李达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阴,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嘉栋。上诉人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嘉栋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0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上诉人联众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联众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联众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联众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沈 君代理审判员 胡 伟代理审判员 缪 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