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玲与杜梅、余传国、丁乃运、丁哲杨、合肥鹏巢水泥有限公司、安徽省龙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玲,杜梅,余传国,王家群,丁哲杨,丁乃运,合肥鹏巢水泥有限公司,安徽省龙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006-2号申请执行人许玲。被执行人杜梅。被执行人余传国。被执行人王家群。被执行人丁哲杨。被执行人丁乃运。被执行人合肥鹏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肥东县龙塘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014443-8。法定代表人余传国,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安徽省龙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肥东县龙塘镇新安村委会马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6082569-7。法定代表人王家群,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合裕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73733524-3。法定代表人丁乃运,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许玲与杜梅、余传国、王家群、丁哲杨、丁乃运、合肥鹏巢水泥有限公司、安徽省龙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余传国、王家群、合肥鹏巢水泥有限公司、安徽省龙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包民一初字第0193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款中对余传国、王家群、合肥鹏巢水泥有限公司、安徽省龙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