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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莫利华与马学化、毛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xx,马xx,毛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莫xx,身份证住址:湖南省xx。委托代理人:杨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告:马xx,户籍地址:湖北省xx县。被告:毛xx,户籍地址:湖南省xx市,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xx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x诉被告马xx、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x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莫xx负担。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骆家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