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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进申请执行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进,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093-2号申请人周进,住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包民一初字第02068号民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1820000元,诉讼费23444元,执行费20600元,总计1864044元及逾期利息(以18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上的工程款19073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