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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吴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吴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416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99334-9)。法定代表人:巩志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吴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