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铜梁区广龙明珠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胡某某,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铜梁区广龙明珠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水井巷30号广龙明珠。负责人游达,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铜梁区广龙明珠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