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催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济南新惠学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王广学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新惠学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催字第65号申请人:济南新惠学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绣惠镇私营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广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济南新惠学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唐山市交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唐山市交行营业部出具的票号为30100051/22627088,付款行全称:唐山市交行营业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聚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9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新惠学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郑赵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