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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韩清果与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清果,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韩清果,男,1968年8月3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张新,男,1969年12月30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清果与被告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清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新泰市放城镇兽医站的工资(或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清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新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宗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