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非审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柏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郭建明、邢密娟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柏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建朋,邢密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柏非审字第33号申请人柏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067207-7法定代表人张晋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苗立强,男,柏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制股股长。被申请人郭建朋,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被申请人邢密娟,女,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申请执行人柏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柏计征决字(2014)06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郭建朋、邢密娟征收社会抚养费2895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柏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柏计征决字(2014)06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柏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柏计征决字(2014)06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柏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柏计征决字(2014)06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崔瑞峰审 判 员 李统礼人民陪审员 黄择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