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崇信支行与戚晓气、朱怀英、朱怀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崇信支行,戚晓气,朱怀英,朱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崇信支行法定代表人梁东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有贵,该行职工。被告戚晓气,女,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告朱怀英,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告朱怀伟,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崇信支行诉戚晓气、朱怀英、朱怀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开庭前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银行崇信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0元,减半收取51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银行崇信支行承担。审判员 谢海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路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