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招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东与被执行人于秋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东,于秋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东,男,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凤花园1号楼XXX室。身份证号码:370685197607270XXX。被执行人于秋令,女,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莱西市人,居民,住莱西市日庄镇门庄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411184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06)招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于秋令银行存款1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