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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高某,居民。被告仇某,居民。原告高某诉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5年4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在本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内,原告高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