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晶、高晟翔、王忠仁与黄瑞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高晟翔,王忠仁,黄瑞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王晶。委托代理人:刘淑清。原告:高晟翔。原告:王忠仁。委托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司法局桦树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瑞琦。委托代理人:黄家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高晟翔、王忠仁与被告黄瑞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