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海路支行与刘华秀、张新祥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海路支行,刘华秀,张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4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海路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91-2号。负责人郝贤怀,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华秀。被告张新祥(系被告刘华秀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海路支行与被告刘华秀、张新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海路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被告刘华秀、张新祥的银行存款162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海路支行自愿以自有财产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海路支行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华秀、张新祥的银行存款162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徳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