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杨徐海、韩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杨徐海,韩万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82号。代表人黄志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晓冬、曾薇,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徐海。被告韩万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锡山支行)诉被告杨徐海、韩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锡山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行锡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行锡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2426元,由中行锡山支行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倩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