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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杨徐海、韩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杨徐海,韩万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0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82号。代表人黄志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晓冬、曾薇,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徐海。被告韩万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锡山支行)诉被告杨徐海、韩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锡山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行锡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行锡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2426元,由中行锡山支行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倩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