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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二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卢兴斌诉郑大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兴斌,郑大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隆民二初字第515号原告卢兴斌,男。委托代理人彭丽琴,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大存,男。原告卢兴斌诉被告郑大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涟源、胡民乐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莹莹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兴斌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丽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大存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兴斌诉称:2013年初,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长沙“龙湖.湘风原著”项目,将劳务分包给重庆市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其中的部分劳务包给了被告郑大存。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在原告处领取了包括民工工资在内的工程款共计486216.9元,原、被告于2014年1月19日进行了结算,被告还多领取了原告款项73784元。被告将工程款结算到手后,并没有将民工工资发给民工。2013年春节,在被告处干活的民工到项目部找原告要工资,原告才得知被告领取工程款后没有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多次给被告打电话,但被告手机一直不通,无法联系。经过当地街道居委会、派出所、劳动监察大队多方联系,被告拒不到场解决民工工资问题。通过当地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由原告先垫付民工工资,原告替被告支付了民工工资229317.8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支付替其垫付的民工工资款,但被告拒不见面。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替其支付的民工工资22931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大存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资料,拟证明诉讼主体资格;2、情况说明,拟证明原告替被告垫付工资229317.8元;3、劳务清算明细表,拟证明原告多支付被告229317.8元;4、借支单,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5、工资表,拟证明原告替被告支付工资28410元;6、工资发放单及承诺书,拟证明原告替被告支付工资169852.6元;7、劳动部门调查笔录,拟证明被告领走工程款后走人,未发放工人工资的事实;8、工资结算条,拟证明原、被告两人结算至2014年1月19日被告多领取73784元;9、借支记录,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1月19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10、工程分包合同,拟证明原告劳务分包的事实;11、模板分包合同,拟证明原告将模板分包给被告承包的事实;12、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拟证明上述两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及资质。13、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起诉后因证据不足而撤诉。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13份证据,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13份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元月份,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长沙“龙湖.湘风原著”项目,2013年5月18日,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重庆市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时,重庆市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模板工程分包工程委托给原告卢兴斌施工。2013年10月10日,原告卢兴斌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被告郑大存。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郑大存在原告卢兴斌处领取了包括民工工资在内的工程款共计486216.9元。原、被告于2014年1月19日进行了结算,被告还多领取了原告款项73784元。当天下午被告又借支10000元用于发民工工资。被告将工程款(含民工工资)结算到手后,并没有将民工工资发给民工,而是逃跑了。被告下欠民工工资:严易洪44403元、张四云6820元、王建新2160元、黄平伟13820元、苏金华412元、黄民生13666元、余佑林21150元、李刚达30950元、李汉波5575元,共计138956元。2014年2月16日,这些民工向长沙市望城区劳动监察大队报案,要求处理。经监察大队的处理,监察大队要求原告先行垫付,在监察大队的监督下,原告于2014年2月16日和2014年3月21日两次将被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被告多领取工程款83784元,原告为被告付民工工资138956元。被告不当得利共计22274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多领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付农民工工资是严重违法行为,原告为其垫付的民工工资,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领的工程款和支付原告替其支付的民工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以法院核准的222740元为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大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卢兴斌返还222740元;二、驳回原告卢兴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35元,由被告郑大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明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人民陪审员  胡民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