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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商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江阴市久顺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德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久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德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商初字第0163号原告江阴市久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园路6号。法定代表人曹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勇,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德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古寨乡文化楼106室。法定代表人洪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阴市久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顺贸易供公司)与被告江苏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鼎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晓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久顺贸易公司诉称:原告久顺贸易公司一直与被告德鼎机械公司有买卖特种钢的业务往来,截至2014年5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6985.3元。经双方协商,被告德鼎机械公司以货抵款53241.3元,尚欠原告93744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3744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德鼎机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久顺贸易与被告德鼎机械公司一直有买卖特种钢业务往来。2014年5月22日,被告德鼎机械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该计划载明:截至2014年5月,被告德鼎机械公司尚欠原告久顺贸易公司货款146985.3元,被告德鼎机械公司以公司现有钢材退回厂家,确认折抵货款共计53241.3元,剩余货款93744元,被告德鼎机械公司愿意分期偿还,2015年春节前结清。但还款计划订立后,被告德鼎机械公司一直未能还款,截至2015年3月9日,被告德鼎机械公司尚欠原告货款9374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供给,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付款。经双方对账后,被告德鼎机械公司仍欠原告久顺贸易公司货款93744元,对账后被告德鼎机械公司仍一直未能按时还款。因此,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93744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德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久顺贸易有限公司93744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072元,由被告江苏德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肖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