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天民初字第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天民初字第0198号原告杨某。被告钱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豪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