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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秦相田、彭燕海与彭燕海、彭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相田,彭燕海,彭勤,彭燕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秦相田。委托代理人孙晓祥。被告彭燕海。被告彭勤。被告彭燕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相田与被告彭燕海、彭勤、彭燕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相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相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相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