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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商特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崔景波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崔景波,周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商特字第000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0号。负责人庄号召,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崔景波。被申请人周美芹,系崔景波妻子。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邮政银行)要求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邮政银行申请称:2013年1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6万元的贷款,期间为2013年1月9日至2034年1月9日。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被申请人用自己拥有的三民小区A02幢607室房屋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后申请人按约放款,但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截止201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尚欠贷款本金347661.87元,利罚息15424.9元,合计363086.77元。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崔景波、周美芹位于淮阴区三民小区房屋所有权(房权证淮阴字第B2013003**,B201300312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崔景波述称:两被申请人系夫妻,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36万元并用三民小区房屋抵押是事实,也确定没按约定还款,申请人所述欠款是事实。被申请人正在出售抵押房屋中,房屋售出后立即偿还申请人全部贷款本息,不同意申请人拍卖、变卖房屋。被申请人周美芹未述称。经审查查明:两被申请人为夫妻。2013年1月6日,被申请人崔景波、周美芹(借款人)与申请人邮政银行(贷款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其中约定:崔景波、周美芹向邮政银行贷款36万元用于购买三民小区房屋,期限自2013年1月6日至2034年1月6日;采用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如崔景波、周美芹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照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邮政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包括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崔景波、周美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等。同年1月8日,两名被申请人以其所有位于三民小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B201300311、B201300312)在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抵押的债权数额为36万元。次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崔景波发放了36万元贷款,约定期限至2034年1月9日,年利率6.2125%。被申请人归还本息至2014年7月,共归还本金12338.13元、利息31575.03元,2014年8月后至今未再还款。至201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尚欠贷款本金347661.87元,利罚息15424.9元,合计363086.77元。现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本院认为:申请人邮政银行与被申请人崔景波、周美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后,被申请人理应按约偿还本息,现被申请人已连续八个月未按照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显属违约,申请人有权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就抵押标的物予以拍卖、变卖后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对被申请人崔景波、周美芹抵押房产(三民小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B201300311、B201300312)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二、对于第一款变价后所得价款,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在3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钱晓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