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曰仁与冯兵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曰仁,冯兵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622号原告:李曰仁,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高层领导信息网执行总编。被告:冯兵智,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原告李曰仁与被告冯兵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曰仁和被告冯兵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曰仁诉称:2013年10月4日,被告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上发表了题目为“《高层领导信息网》、《决策内参通讯网》和李曰仁一伙儿的‘红盖头’该掀开了”(以下简称涉案帖1),2013年10月6日,被告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上发表了“近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淮安市‘4.20’假记者案……等人在上交李曰仁等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签署相关协议后……”(以下简称涉案帖2),涉案帖1中宣称李曰仁一伙人利用地方政府“恐京证”假冒记者,利用老百姓急于伸冤的心理,到处招摇撞骗等内容;涉案帖2原为“淮安市依法审理‘4.20’假记者案”新闻报道,但被告篡改了原文章内容,宣称犯罪嫌疑人向原告上交了管理费。被告上述发帖行为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名誉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帖1和2,并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3万元、公证费15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冯兵智辩称:涉案帖1确系被告发布,但被告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上发表的文章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宣扬原告的隐私,没有捏造事实,也不存在侮辱诽谤的言语,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时,原告并不能证明涉案帖子中提及的“李曰仁”就是原告,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作者“diyuli”于2013年10月4日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上发表标题为“《高层领导信息网》、《决策内参通讯网》和李曰仁一伙儿的‘红盖头’该掀开了”(即涉案帖1,部分摘录如下“在网上有一个《高层领导信息网》还有一个《决策内参通讯网》,他们是这样宣传的‘决策内参通讯由中国区域战略发展决策委员会主办,……’实际上全是假的!……经北京市工商企业网查询,北京国研阳光市场调查公司是2013年6月9日开业的,负责人为魏月好,北京国研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2012年3月1日开业的,负责人为李曰仁。可是这一伙人都拿着所谓《高层领导信息网》的《采编证》、《决策内参通讯》的《调研证》,利用地方政府个别官员‘恐京证’假冒记者,利用老百姓急于伸冤的心理,到处招摇撞骗。……就知道李曰仁一伙儿的真面目了”)。作者“diyuli”于2013年10月6日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上发表假记者案的帖子(即涉案帖2,部分摘录如下“……犯罪嫌疑人王晓凌伙同贾东镇、戴丽影等人在上交李曰仁等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签订相关协议会,先后假借《中国报道》杂志社、《祖国》杂志社江苏站、《决策内参通讯》记者名义进行非法采访,……向地方主管部门索取财物总价值5万余元”)。2013年10月15日,原告通过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涉案帖1、2的内容进行了公证。2009年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晓凌、贾东镇敲诈勒索一案,并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晓凌、贾东镇于2008年3月间,驾驶被告人贾东镇所有的苏ASK2**桑塔纳轿车,并在该车明显部位放置标明“决策内参”的金属牌,分别以决策内参通讯编辑部调研五部副主任、调研员的身份,采用采访调查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加以报道,暗示对方给付一定费用等手段,三次强行勒索公私财产共计人民币12000元及烟、酒等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被告王晓凌、贾东镇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后该判决经二审已经生效。被告当庭自认涉案帖1系其发表。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局关于中国区域战略发展决策委员会是否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查询回复、民政部关于中国区域战略发展决策委员会是否办理民政部登记批准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高层领导信息网》、《决策内参通讯》印章是否办理备案的告知书、新闻报道等证据,以证明其在发展论坛发帖内容是有事实依据的,原告不认可证据的关联性。上述证据未显示有关部门认定原告参与招摇撞骗或收取了王晓凌、贾东镇、戴丽影管理费,被告对原告本人是否有招摇撞骗行为以及是否实际收取了王晓凌、贾东镇、戴丽影等人管理费,被告并未进一步举证。另查,2013年8月2日,《高层领导信息网》备案号为京I**备13032092-1,主办单位为北京国研阳光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决策内参通讯》备案号为京I**备12019449号,主办单位为北京国研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年3月6日审核通过,《决策内参通讯》备案号为京I**备14007127号,主办单位为北京国研新思维文化发展中心;2014年10月23日审核通过,《高层领导信息网》备案号为京I**备13053104号,主办单位北京国研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国研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北京国研新思维文化发展中心执行合伙人为李曰仁。以上事实,有(2013)京长安内民证字14062号公证书、决策内参通讯复印件、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青报新闻报道、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网络论坛作为一种网络传播方式,具有信息交流的即时性、广泛性、自由性、受众的平等性和互动性等特点。由于网络论坛的公开信息不仅能够被动的被他人查阅、知悉,他人还可以随意转发或链接的方式迅速传播。因此,网络论坛不是专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而是具有一定社会公开性的网络空间,具有较强媒体特性,成为开放性的网络舆论平台和媒体。虽然网络论坛用户在网络上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的权利是相对的,应以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本案中,结合涉案帖1和2的作者信息以及被告当庭自认,可以认定涉案帖1和2均系被告发表。另,涉案帖1和2中出现的《高层领导信息网》、《决策内参通讯》网站名称、主办单位名称以及“李曰仁”姓名,本院考量网站备案信息以及工商信息的公开性,可以认定原告即为涉案帖1和2的被侵权人。虽确有王晓凌、贾东镇等人以决策内参通讯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敲诈勒索,但被告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发展论坛上发表关于原告假冒记者招摇撞骗、收取王晓凌、贾东镇等人管理费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亦在客观上使原告受到负面的社会评价,导致原告名誉受损,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至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本院依据侵权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酌定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因原告未举证涉案帖1和2的发表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3万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办理公证是原告必要取证手段,对其支出的合理公证费,被告应予以承担,但本案中原告对公证费支出未举证,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15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冯兵智删除其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上发表的侵权帖子;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冯兵智在新华网发展论坛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李曰仁赔礼道歉,为原告李曰仁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冯兵智负担);三、驳回原告李曰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原告李曰仁负担228元(已交纳),由被告冯兵智负担3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景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