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陈德勤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勤,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勤,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却红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与陈德勤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2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3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