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乔晓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乔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被执行人乔晓文,男,1992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乔晓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乔晓文支付欠款人民币83,48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乔晓文去向不明,通过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乔晓文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