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民初字第91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义乌街1001号。负责人徐国荣。委托代理人柳露露(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东南工业区横三路南一号。法定代表人何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钟翔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刘昌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童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