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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苏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侯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闽侯县上街镇沿着村镇公路行驶,当行至榕光加油站口碰撞停放在路边的小型客车。民警到现场时发现被告人苏某某有酒驾,就启动酒驾测试程序。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测认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含量为214.87mg/100ml,属醉酒。经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样酒精含量达214.87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由实际羁押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孔亮代理审判员  林菁菁人民陪审员  程文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璐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