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商初字第16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文彬与山东兆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彬,山东兆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吕晓钟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1692-3号原告刘文彬,女,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兆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正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脱利,经理。被告吕晓钟,男,197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彬与被告山东兆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正诺担保有限公司)、吕晓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彬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彬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刘文彬负担。审 判 长 亓 蕾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