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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辖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辖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崔秋红,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承诺函》,《付款协议》所盖上诉人的公章是假的,上诉人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3年1月6日,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江苏苏南建设集团公司亳州分公司出具的盖有其公章的《关于同意江苏苏南建设集团公司亳州分公司委托支付的函》第一条约定:“向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支付捌拾玖万元”;2013年1月10日,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出具的盖有其公章的《承诺函》最后一行约定“由你方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该约定合法有效,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未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承诺函》,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另,安徽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载明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变更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