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126号原告庞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詹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袁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