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126号原告庞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詹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袁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