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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2号原告侯某某,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侯某某承担。审判长  吕晓兰陪审员  魏功有陪审员  宏俊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