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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晓生与轩辕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生,轩辕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79号申请人陈晓生,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轩辕国忠,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陈晓生与被申请人轩辕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晓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轩辕国忠的银行账户在8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8万元。担保人陈桂芹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晓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轩辕国忠的银行账户在8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陈桂芹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