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陈明与张会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张会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45-1号申请人陈明,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三道河乡二堂村3号,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被申请人张会来,男,28岁,汉族,司机,住遵化市新店子镇思恭庄村,电话:136XX****XX。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45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会来驾驶的冀BR22**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乔连存驾驶的冀BDM7**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佳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