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建与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张建。被告程飞。原告张建诉被告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诉称,被告程飞于2014年10月11日以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整,同时口头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催被告还款,被告却连电话也不接听,有意躲避原告,拒绝还款,至今都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被告程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和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被告程飞向原告张建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原告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经庭审调查,有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适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负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本案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不予归还,确已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飞归还原告张建借款人民币5,000元,限被告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艳蓉 关注公众号“”